(2015)丰民初字第24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韦子艺与刘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子艺,刘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246号原告韦子艺,女,1961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华,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世隆,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子艺与被告刘建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子艺的委托代理人贾艳军、被告刘建华的委托代理人李世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子艺诉称:2014年11月19日,案外人范莉和王孟阳在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街147号院联合大学成寿寺校区院内张贴告示,原告与被告刘建华交涉张贴告示的原因,被告声称是联合大学下发的通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跑进厨房手持菜刀追砍原告,将原告砍倒在地。后同事拨打110报警,派120急救车将原告送至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抢救,后转至北京医院。经诊断原告为急性闭合性路脑损伤,头皮血肿。事后,被告被行政拘留10天。被告手持菜刀追砍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医疗费8915.71元、救护费200元、误工费13941.88元、交通费5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以上共计24758.5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华辩称:我打伤原告的事实存在,但原告在整个事实中存在过错,当时原告等人将我围困住,用手推搡我,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原告起诉的住院费没有收费票据,我不同意赔偿,原告仅提交工作证明,但工资实际上没有被扣发,没有产生误工损失,我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其他费用请求法院在有法律依据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中午12时许,刘建华在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街147号院门口,因房屋出租问题与韦子艺发生矛盾,后刘建华将韦子艺打伤,被民警查获。2014年11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建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事发当天,韦子艺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诊断为皮肤裂伤(左手、头部)、颅骨骨折(左颞)、头皮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7天,支付救护费200元、门诊医���费2088.49元。2014年11月26日,韦子艺因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到北京医院治疗,住院12天,支付门诊医疗费614元、住院费594.9元。韦子艺提交北京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两份,证明因伤休假两个月;提交异格印象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载有韦子艺每月收入情况。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诊断证明、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刘建华将韦子艺打伤,侵害了韦子艺的身体权,应对韦子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韦子艺主张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的住院费5618.32元,但未提交收费票据,虽提交了住院费用清单,但该清单无法证明韦子艺的实际损失情况,故对该部分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其余医疗费3497.39元有病历材料和收费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韦子艺虽提交了休假条和工作证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资被实际扣发,故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韦子艺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与就医时间不能对应,本院将根据韦子艺的实际就医情况酌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韦子艺主张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韦子艺医疗费三千四百九十七元三角九分、交通费三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四十元。二、驳回原告韦子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九元,由原告韦子艺负担三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刘建华负担八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薇代理审判员 郑 娟代理审判员 万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