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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楠与常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常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1247号原告李楠,居民。被告常立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秀兰,居民。原告李楠诉被告常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楠,被告常立明的委托代理人张秀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楠诉称,被告常立明于2010年1月3日从原告李楠处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壹分五,至今本息分文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常立明对原告李楠陈述的借款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日,被告常立明向原告李楠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款项借出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因此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已实际履行交付义务,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楠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常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韩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