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游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甲,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兴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羁押,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游某甲驾驶1辆粤MWXX**号重型厢式货车运载30多吨钢筋沿揭陆线由浦东大圆往月城方向行驶,途经揭阳市蓝城区人民医院前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横过揭陆线的行人曾某甲发生碰刮并碾压,造成曾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甲符合头面部、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揭阳市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游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甲无责任。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甲、王某甲、林某甲、黄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张某甲的证言,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分析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DNA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粤MWXX**大货车车主刘某甲与被害人曾某甲的家属达成协议,由刘某甲自愿给予被害人曾某甲家属困难扶助款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曾某甲的家属曾某乙、康某甲对被告人游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12月18日,经揭阳市公安局交警市区二大队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游某甲,其驾驶的车辆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让游某甲不要洗车并驾车前来接受调查,当天17时许,游某甲驾驶粤MWXX**大货车前来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对另查明的事实,有协议书、请求书及交警部门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游某甲经交警部门告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自愿驾驶涉案车辆前往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能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甲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游某甲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8个月,被告人游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根据被告人游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游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