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6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万寿镇山玲轮胎经销处诉被告韩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万寿镇山玲轮胎经销处,韩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6304号原告建平县万寿镇山玲轮胎经销处经营者赵瑞宇被告韩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万寿镇山玲轮胎经销处诉被告韩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