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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985号原告周某。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骆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