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985号原告周某。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骆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骆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