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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马艺洋、赵德芳、马忠昌与吉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艺洋,赵德芳,马忠昌,吉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396号原告:马艺洋,女,1990年11月4日生,满族,图们市司法局司法助理员,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德芳,女,1933年9月26日生,汉族,江机大集体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忠昌,男,1933年10月26日生,满族,江机江北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宏滨,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艺洋、赵德芳、马忠昌与被告吉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艺洋、赵德芳、马忠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艺洋、赵德芳、马忠昌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艺洋、赵德芳、马忠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