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李秀兰诉河南龙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执行到位1.75万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