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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1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李秀兰诉河南龙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执行到位1.75万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