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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徐某某、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佰胜,刘加朋,徐敬双,赵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安佰胜,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刘加朋,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徐敬双,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赵友刚,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佰胜、刘加朋、徐敬双、赵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佰胜、徐敬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赵友刚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