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与广东宏智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越升电子商行经营者林旭升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宏智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越升电子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34-1号原告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国。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委托代理人彭晓笛,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凤梅,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宏智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文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肇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璐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越升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者林旭升。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泽格微控制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广东宏智杨实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向其履行判决内容,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广东宏智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5×××8@qq.com)账户存款20000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60×××85账户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东宏智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5×××8@qq.com)账户存款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广东宏智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60×××85账户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刘学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