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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30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冰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