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姜殿栋、姜云峰与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第七村民小组、王爱和、刘伟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栋,姜云峰,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第七村民小组,王爱和,刘伟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姜殿栋,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姜云峰,男,汉族,住德惠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希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大青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爱和,社主任被告王爱和,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刘伟东,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殿栋、姜云峰与被告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松��江镇茂林村第七村民小组、王爱和、刘伟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殿栋、姜云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伟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殿栋、姜云峰撤回对被告刘伟东的起诉。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