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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姜殿栋、姜云峰与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第七村民小组、王爱和、刘伟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栋,姜云峰,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第七村民小组,王爱和,刘伟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姜殿栋,男,汉族,住德惠市。原告姜云峰,男,汉族,住德惠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希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大青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王爱和,社主任被告王爱和,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刘伟东,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殿栋、姜云峰与被告德惠市松花江镇茂林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松��江镇茂林村第七村民小组、王爱和、刘伟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殿栋、姜云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伟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殿栋、姜云峰撤回对被告刘伟东的起诉。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