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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罗灏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41号罪犯罗灏,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令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8月20日、2014年9月22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987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一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罗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灏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8次,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4年5月15日、2015年3月19日、2015年5月26日、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月12日共履行罚金刑人民币4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7572.32元,月均消费420.68元。截至2015年11月30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378.6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犯确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财产刑,故本院对其减刑;但因其尚未履行完毕财产刑,减刑幅度依法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