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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1等与刘×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989号本院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对王1、王2与刘2、刘3、刘4、武、刘5、刘6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2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原文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应补正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兼上诉人王2之委托代理人)”;原文为“委托代理人朱加宁”,应补正为“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加宁”。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云安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董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