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45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