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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45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