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齐风亮诉被告齐献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风亮,齐献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775号原告齐风亮。被告齐献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风亮诉被告齐献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齐风亮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