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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易源大街与盛跃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盛跃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易源大街。法定代表人户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盛跃,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运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市华豫针织染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华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