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薛江山与黄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江山,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薛江山,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16),住三亚市**区**村委会**小组。被执行人黄军,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518),住三亚市**区**社区居委会**巷*号。申请执行人薛江山与被执行人黄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军应向申请执行人薛江山偿还借款25.6万元及承担诉讼费221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3月9日权利人薛江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军表示同意当场支付诉讼费2215元(已支付),借款256000元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薛江山表示同意上述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027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陈运助审判员 谢亚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