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孙伦坤与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伦坤,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286号原告:孙伦坤,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上窑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素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伦坤诉被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