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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孙伦坤与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伦坤,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286号原告:孙伦坤,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上窑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素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伦坤诉被告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