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7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羽与赵忠文、梁洪文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羽,梁洪文,赵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715-3号申请执行人张羽,男,汉族,住威海市永康里15号604室。被执行人梁洪文,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忠文,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终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洪文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黄金顶小区10号204室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系经济使用房,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终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5)威环执字第17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