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吴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901号原告代某,男。被告吴代,女。原告代某与被告吴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吴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8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07年2月24日生育长女代某乙,2011年3月7日婚生长子代某甲,2015年3月24日婚生次女代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脾气厉害、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三年,原告曾起诉到双塘人民法庭要求离婚,在法官的教诲下,被告愿意改过,所以没有离成。因原、被告夫妻多年性格不和,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起诉请求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吴某辩称:被告脾气不好是对方造成的,双方婚姻并非媒人撮合,原来在双塘法庭就应该离婚的,结果没离成,后来又怀孕生子。被告做生意三个月赚了4万元给原告还车贷,后来被告将店面打给别人替原告还车贷了,被告为原告生了三个孩子,为其父母洗衣服并没有落到好。被告本人脾气直,才造成今天这样的结局,原告不会包容被告,被告以前也不会骂人,是环境造成的。现在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儿子由谁抚养都可以,原告一次性给被告20万抚养费,其他没有要求。另外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焦道组窑场路南7巷1号二层五间600平方楼房一栋,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焦道组窑场路东二层三间300平方楼房一栋,给原告父亲、原、被告、双方子女共五人交9年的保险,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焦道组窑场路东瓦房(属于原告父母),原告表弟马某欠原、被告借款9万元,村里周某欠原被告一万元,共有青海砂塘股份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田吴农商行贷款10万元,欠被告母亲1万元,欠被告姐姐吴某甲1万元,还有原告欠交��大队陆某2万元、杨某某6千元。还有现在想不起来了,要求位于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焦道组*路*二层三间300平方楼房给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8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07年2月24日生育长女代某乙,2011年3月7日婚生长子代某甲,2015年3月24日婚生次女代某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2月3日,原告起诉至本院双塘人民法庭要求离婚,后撤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也是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的桥梁与纽带,同时,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抚养的义务。因而,夫妻之间应互尽义务,互相关心以促进夫妻感情,保持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之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子女尚幼,需要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呵护。庭审中,原告虽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予离婚,但没有举证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希望原、被告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互让互谅、互相包容、察已之过、宽厚待人、多一份关爱、少一点摩擦,以创造一个和谐有爱的家庭氛围。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代某与被告吴代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道平人民陪审员 祁 飞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