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2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委托代理人陶乃杰,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皋)地税(征)社征字(2015)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81977.92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2049.87元。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且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以被执行人所欠缴社保费月份与实际欠费月份有差异,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皋)地税(征)社征字(2015)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终结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斯武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商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