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黄西芳与李祥顺、何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西芳,李祥顺,何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黄西芳,男,汉族,1953年4月5日出生。被告李祥顺,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被告何玉花,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系被告李祥顺之妻。原告黄西芳诉被告李祥顺、何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李祥顺因生意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在原告家义马市兴苑小区24号院1单元2楼西户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息2分,从2011年8月算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被告李祥顺于2014年1月25日在原告家补写一份借条,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确认。被告何玉花系被告李祥顺之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70万元借款本金及49个月的利息68.6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西芳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西芳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1727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