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汕头市空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瑞珠、吴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空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瑞珠,吴云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254号原告汕头市空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陈栋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翀、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珠,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3040。被告吴云玉,男,苗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6017。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空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珠、吴云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空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汕头市空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丽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子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