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州市文渠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邓州市文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03行初11号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军。被告邓州市文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鑫。出庭应诉负责人付丽娜。委托代理人赵传虎。本院受理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州市文渠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璐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1303行初23号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4937643-0。法定代表人马振军。被告邓州市文渠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鑫,任镇长。出庭应诉负责人付丽娜,任副镇长。本院受理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州市文渠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高广山审判员李春林审判员刘小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