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亚文与孙丽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文,孙丽红,唐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41号原告高亚文,住长春市汽开区。委托代理人张浩宇,吉林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红,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唐彪,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住所辽源市龙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宝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重,该公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高亚文诉被告孙丽红、唐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亚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丽红、唐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文撤回对被告孙丽红、唐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高亚文负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