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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朱洪春与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春,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朱洪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洛英。原告朱洪春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朱洪春支付货款313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欠款3138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2.2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朱洪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五辆(车牌号码:粤X5B2**、粤XQ63**、粤XX49**、粤XZ12**、粤XZG8**),上述车辆本院统一以(2016)粤0606执3658号案依法予以查封,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另查,被执行人有机械设备等动产存放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厂房内,上述动产已被本院(2016)粤0606执3658号案于诉讼阶段查封,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待评估拍卖完毕本案再参与分配。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2577.87元(含执行费382.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谭金宇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洁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