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大力申请执行赵冉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大力,赵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宋大力,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生,住开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赵冉,女,汉族,1992年8月18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冉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