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才诉被告张淑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才,张淑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185号原告张凤才,田,1925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小梅,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淑香,女,5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才诉被告张淑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才撤回对被告张淑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凤才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