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襄阳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付高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襄阳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为3518507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军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