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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28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所: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李萍,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所:吴川市。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郑卓成担任庭审记录,并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07年经别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但不曾来往,直到2014年才正式与被告谈婚论嫁,但相识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甚少来往,由于双方都是大龄青年,急于成家及家庭的压力,故在对被告不够了解的情况下,便于2015年11月27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置到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由于婚前双方互不了解,导致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同,观念各异,双方无法沟通,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双方的心情非常痛苦,无和好的可能,为此,我于2015年12月曾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答应同我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事宜,但后来被告违约不到民政部门办理。故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与被告离婚;二、我的嫁妆物品LG50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双门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一台、五件套椅子一套归还我所有。原告何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事实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身份基本情况,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一本,以证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辩称,双方是曾于三年前经别人介绍相识的,相识后经常通电话,发短信,感情是积累起来的,直到2015年11月27日才办理结婚登记,我曾于酒后对原告说错话,但原告不应计较,我不同意离婚。被告黄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曾于三年前经别人介绍相识,双方相识后极少来往,只是通电话或短信联系,直到2014年中旬双方才正式谈婚论嫁,于2015年11月27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极少在一起生活,无生育子女,没有置到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结婚时原告带到被告家的嫁妆物品有:LG50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双门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一台、五件套椅子一套。案经审理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无和好意愿,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虽然三年前经别人介绍相识,但相识后双方极少来往及沟通,直到2014年中旬才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用、观念各异,而且婚后双方不在一起生活,缺少沟通,无法培养夫妻感情,为此,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嫁妆物返还原告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由于原、被告婚前经别人介绍相识后,少来往、少沟通,婚姻基础较薄弱;而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同,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难予共同生活,以致原告向本院具状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案经审理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不能成立。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结婚时原告何某某带到被告黄某某家的嫁妆物品:LG50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双门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滚筒洗衣机一台、五件套椅子一套归原告何某某所有。上述物品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被告家。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