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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鹏、高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剑明,郑鹏,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监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剑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鹏。原审被告:高敏。再审申请人王剑明因与被申请人郑鹏、原审被告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1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民(行)监[2016]32058400005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剑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荣坤审判员  徐菊洪审判员  张坤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