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人代表:汪亮,局长。被执行人: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世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05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开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