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特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钱示华、钱示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示华,钱示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特00011号申请人:钱示华。被申请人:钱示平。申请人钱示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钱示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示华撤回宣告钱示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莫依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