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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特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钱示华、钱示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示华,钱示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特00011号申请人:钱示华。被申请人:钱示平。申请人钱示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钱示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示华撤回宣告钱示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莫依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