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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陆彬与顾鑫、孙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彬,顾鑫,孙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89-1号原告陆彬。被告顾鑫。被告孙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彬与被告顾鑫、孙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味东人民陪审员  徐炳和人民陪审员  杜桂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