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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5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徐代松,赵长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徐代松,赵长胜,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466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告徐代松,男,汉族,1993年03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被告赵长胜,男,汉族,1988年04月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被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69号1单元附6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徐代松、赵长胜、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