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345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瞿水平,南通市通州区忠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施东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允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