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勇江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江,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1049号原告方勇江。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职务不详。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东路1000号。负责人金瓯,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江诉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勇江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勇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勇江撤回对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方勇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