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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广进与马刺猬、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进,马刺猬,李志华,刘广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223号原告���李广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577611。被告:马刺猬,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志华,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广申,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广进诉被告马刺猬、李志华、刘广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进的委托代理人王善利,被告马刺猬、李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进诉称:被告因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6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8月28日,其利息为2.4分,该款由李志华、刘广申作为担保。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65000元;被告支付利息7800元(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以后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止。原告李广进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担保人情况。被告马刺猬辩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马刺猬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李志华辩称:其不是借款人,不应归还该借款,且其已垫付20000元。被告李志华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刘广申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被告马刺猬、李志华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均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李广进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5月28日被告马刺猬从原告处借款65000元,并由被告刘广申、李志华作为担保,且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广进现金人民币:大写陆万伍仟元小写65000。00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利率2.4分。此笔借款不得用于一切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与放款人无关。借款人:马刺猬,2015年5月28日担保人,我叫李志华、刘广申自愿为马刺猬担保,借李广进现金陆万伍仟元万元。如到期不还,自借款由我们本息一次还清。附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刘广申、李志华,2015年5月28日”该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马刺猬向原告李广进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成立,由于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刘广申、李志华自愿为马刺猬担保,且约定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本息一次还清,其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马刺猬偿还借款,被告李志华���刘广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酌定按年利息24%计算,计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刘广申、李志华偿还原告借款后,有权向马刺猬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刺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广进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5月29日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广申、李志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马刺猬、刘广申、李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