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贾某某、贾某某所有权确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194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45年3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4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互感器车厂职工。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贾某某、贾某某所有权确认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