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建行减刑裁定��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46号罪犯马建行,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生,文盲或半文盲,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庐刑初字第004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建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85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合刑终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马建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建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外,马犯在本次减刑期间提交了其父的低保证复印件(盖有民政部门印章)以及户籍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建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惯犯该犯系累犯及犯有数罪的罪犯,本次为其首次减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建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代理审判员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