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明明西部甲鱼馆与林秀宁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明明西部甲鱼馆,林秀宁,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明明西部甲鱼馆,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营者卢明,男,生于1981年7月14日,汉族,居民,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林秀宁,男,生于1980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被执行人张敏,女,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林秀宁之妻),公民。本院在执行卢明与被执行人林秀宁、段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2016)鲁0113执187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秀宁、段敏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194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789元,未执行40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8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