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保萍、马保义与任红玲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保萍,马保义,任红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红玲。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义。再审申请人马保萍因与被申请人任红玲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保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延丽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