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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8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开兰与郭勇、刘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开兰,郭勇,刘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854-2号原告董开兰,居民。被告郭勇,居民。被告刘林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开兰与被告郭勇、刘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开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董开兰负担。审判员  周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