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明君与卓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君,卓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028号原告:叶明君。被告:卓荷英。原告叶明君与被告卓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卓荷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变更诉请利息部分为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23日,被告卓荷英向原告叶明君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卓荷英借款后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卓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明君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卓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