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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过静洁与许文晖、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静洁,许文晖,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785号原告过静洁,女,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文晖,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蔡晓东,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霞,女,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蔡晓东,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过静洁诉被告许文晖、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吟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过静洁及其委托代理人费振初、被告许文晖及其与章霞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过静洁诉称:许文晖在2015年6月23日向其借款240000元,同年8月31日又向其借款60000元,同年9月7日许文晖承诺在2015年底还清借款,但许文晖仅归还50000元。章霞与许文晖系夫妻,上述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过静洁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文晖、章霞立即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许文晖辩称:过静洁诉称的金额与许文晖实际借到的不一致,借条上的金额由借款本金及利息组成,且许文晖已陆续归还了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章霞辩称:许文晖所借用的资金是用于不合法途径,纯粹用于个人享乐消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章霞不知道许文晖在外借了这么多钱,请求驳回过静洁对章霞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过静洁与许文晖之间素有借款往来。2015年6月23日,许文晖向过静洁出具借条,载明:许文晖向过静洁借款240000元,于2016年6月还清。2015年8月31日,许文晖又向过静洁借款,并在前一借条的下方写明向过静洁借款60000元。2015年9月7日,许文晖又在前一借条的背面写明:其确认共向过静洁借款300000元,到2015年年底全部归还,如归还不清用房子抵押给过静洁。同时,许文晖将其拆迁安置房相关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交给过静洁。2015年9月30日,许文晖向过静洁归还50000元。关于本案借款的利息,过静洁陈述24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后面的60000元许文晖自己承诺按每月6000元支付利息,总共支付了2个月,之后过静洁多次催讨,许文晖均未归还。又查明:许文晖与章霞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双方对借款金额存在争议,过静洁认为双方借款金额为上述借条上载明的金额,2015年6月23日出具的借条系此前分多次出借的借款总额,2015年8月31日的借款60000元系一次性出借。而许文晖则认为2015年6月23日的借条系分2次借款,一次50000元,一次60000元,2015年8月31日的借款60000元实际只拿到54000元。许文晖为证明上述300000元借款中含有利息且上述借款系用于赌博,申请证人涂某、祁某出庭佐证,涂某、祁某均表示其二人曾在赌场中向过静洁借款,借款时过静洁会预扣利息,曾见过许文晖向过静洁借款,但具体借款金额其二人均不清楚。过静洁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人证言仅说明证人与过静洁之间的借款情况,证人并不清楚过静洁与许文晖之间的借款情况,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拆迁安置房凭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婚登记申请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过静洁为证明许文晖向其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借条,且许文晖在出具了240000元、60000元的借条后又于2015年9月7日再次确认了上述300000元借款,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许文晖向过静洁借款300000元的事实。过静洁陈述许文晖曾在2个月内向其支付每月6000元的利息,因上述年利率已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故超过部分8400元应抵扣借款本金,其后许文晖又归还50000元,至今仍结欠241600元未还。许文晖、章霞虽主张借条上所载借款金额与实际不符、上述款项系用于赌博,但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许文晖又辩称其已归还本金100000元,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归还了50000元,其余50000元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许文晖应向过静洁归还借款241600元。许文晖未按约还款,过静洁有权要求许文晖支付利息,本院对过静洁要求许文晖支付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许文晖与章霞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章霞应对许文晖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章霞虽辩称上述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文晖、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过静洁借款2416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过静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过静洁负担85元,由许文晖、章霞共同负担2440元(过静洁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许文晖、章霞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许文晖、章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过静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露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