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09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9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不在家中,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