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刑更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贾育锋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404号罪犯贾育锋,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9)昆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育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090.9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16日入监执行。2012年7月10日、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两次依法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2016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贾育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成绩合格。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六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贾育锋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贾育锋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六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罚金已缴纳罚金4000元,其中本次减刑缴纳2000元,民事赔偿未履行,其狱内年消费记录为1553.94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书、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育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育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