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孙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孙文,孙正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3479号原告陈俊。委托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区镇淮楼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崔桂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昊,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文。被告孙正林。委托代理人陈国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孙文、孙正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04.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文君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