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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傅蓉与赵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蓉,赵维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067号原告傅蓉。委托代理人韩秀云,系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维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蓉与被告赵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维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维宝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蓉撤回对被告赵维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