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荣强盗窃案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刑初194号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强,又名刘三,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住贵州省遵义县。因本案被网上追逃,于2016年1月12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抓获,次日遵义县公安局押解到遵义县看守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荣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23日凌晨,张青龙及被告人刘荣强驾驶金杯面包车,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窜到遵义县石板镇天旺村云阳组巷口至三合公路第五标段项目部工地,将该工地油罐撬开后,盗走柴油2359升。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7,268.00元。2、2013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杨光宇、张青龙及被告人刘荣强驾驶一辆商务车,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窜至遵义县龙坑镇谢家坝村大元组贵州钢绳厂平场工地,将刘某甲负责管理的油罐撬开后,盗走柴油2000升。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4,840.00元。3、2013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张青龙、覃安森以及被告人刘荣强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观音村唐朝组茅芸公路谢某某负责的工地,将工地油罐撬开后,盗走2000升柴油。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4,840.00元。4、2013年12月12日,杨光宇、覃安森以及被告人刘荣强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子营社区蔡家山陈某甲所在的主干道路网工程工地上,将该工地油罐撬开后,盗走柴油3000余升。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2,260.00元。5、2013年12月28日,张青龙、覃安森及被告人刘荣强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下里村陆家寨安江高速余庆段7项目部,将该工地油罐撬开后,盗走柴油3000余升。在返回时被查获,三人弃车逃逸。��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2,260.00元。6、2013年10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张青龙、覃安森以及被告人刘荣强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贵州省金沙县岩孔镇大水村贵奇酒厂工地,将陈某乙负责看管的油罐内的柴油400升盗走。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992.00元。7、2013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杨光宇、张青龙、覃安森以及被告人刘荣强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新萝村老街组中铁十一局沙厂,将该沙厂油罐破坏后,盗走柴油2000升。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4,580.00元。8、2013年11月29日晚,杨光宇、覃安森、张青龙以及被告人刘荣强驾驶两辆面包车,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贵州省黔西县林泉镇新水村耐石坡组黔大高速八工区工地,将刘某乙负责的该工地油罐内的3000余升、挖机内的1300余升柴油盗走。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31,34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荣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以起诉书指控的第四项自己没有参与,只去过余庆盗窃一次为由进行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荣强及张青龙(已判决)驾驶金杯面包车,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窜到遵义县石板镇天旺村云阳组巷口至三合公路第五标段项目部工地,将该工地油罐撬开后,盗走柴油2359升。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7,268.00元。被告人刘荣强获赃款3,000.00余元。2、2013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荣强及杨光宇(已判决)、张青龙驾驶一辆商务车,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窜至遵义县龙坑镇谢家坝村大元组贵州钢绳厂平场工地,将刘某甲负责管理的油罐撬开后,盗走柴油2000升。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4,840.00元。被告人刘荣强获赃款3,000.00余元。3、2013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荣强以及张青龙、覃安森(已判决)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观音村唐朝组茅芸公路谢某某负责的工地,将工地油罐撬开后,盗走2000升柴油。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4,840.00元。被告人刘荣强获赃款3,000.00余元。4、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荣强及张青龙、覃安森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贵州省余��县白泥镇下里村陆家寨安江高速余庆段7项目部,将该工地油罐撬开后,盗走柴油3000余升。在返回时被查获,三人弃车逃逸。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2,260.00元。5、2013年10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荣强以及张青龙、覃安森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贵州省金沙县岩孔镇大水村贵奇酒厂工地,将陈某乙负责看管的油罐内的柴油400升盗走。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992.00元。被告人刘荣强获赃款300.00余元。6、2013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荣强以及杨光宇、张青龙、覃安森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新萝村老街组中铁十一局沙厂,将该沙厂油罐破坏后,盗走柴油2000升。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4,580.00元。被告人刘荣强获赃款3,000.00余元。7、2013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刘荣强以及杨光宇、覃安森、张青龙驾驶两辆面包车,携带抽油泵、塑料口袋、铁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贵州省黔西县林泉镇新水村耐石坡组黔大高速八工区工地,将刘某乙负责的该工地油罐内的3000余升、挖机内的1300余升柴油盗走。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柴油价值31,347.00元。被告人刘荣强获赃款4,000.00余元。综上,被告人盗窃作案7次,盗窃柴油共计价值118,127.00元,获赃款16,3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杨光宇、张青龙、覃安森的交代,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甲、谢某某、付某某、梁某某、陈某乙、刘某乙、陈某甲的陈述,证人禹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夏某某、刘某丙、文某某、陈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因被告人无异议,故不再详细表述。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公诉机关针对第四起指控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于被告人没有参与第四起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荣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时保安人民陪审员 赵明坤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妮 关注公众号“”